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哪些
民法典的仓储合同定义有: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人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九百零四条 【仓储合同定义】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
(资料图片)
第九百零五条 【仓储合同成立时间】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。
二、签订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
1.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、住所;
2.仓储物的品名、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、件数及标记;
3.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;
4.入库、出库手续;
5.仓储物的损耗标准;
6.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;
7.储存的时间;
8.仓储费的支付;
9.货物的包装要求;
10.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,其保险金额、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;
11.合同或存单签发人、签发地和签发日期;
12.违约责任;
13.合同纠纷解决方式;
14.其他要说明的问题。
三、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
找法网提醒您,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:
1.平等的原则
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,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。
2.等价有偿的原则
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,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,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。
3.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
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,通过广泛的协商,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。
4.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